【法律意见】 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投标。 施工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如下: 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投标;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9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交公部发5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1、不得投同一标段的限制情形有: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2)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3)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有: (1)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2)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 四、铁建设205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1、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注: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 2、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
对于合伙企业,下列事项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从上面可以看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都是企业重大事项,涉及到全体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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