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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合伙人向我借款了,个人以合伙名义借款怎么要求啊啊?

黄** 贵州-铜仁 合伙联营咨询 2020.02.17 12:32:54 341人阅读

我一个合伙人跟我已经合作了差不多一年了,但是现在他自己遇到经济危机了,竟然向人家借款的时候用的是公司的名义,我就想要知道个人以合伙名义借款怎么要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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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
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2020-02-17 12:4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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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2020-02-17 12:3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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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投标。   施工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如下:   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投标;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9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交公部发5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1、不得投同一标段的限制情形有: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2)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3)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有:   (1)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2)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   四、铁建设205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1、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注: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   2、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

对于合伙企业,下列事项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从上面可以看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都是企业重大事项,涉及到全体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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