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波律师 回复:骗取医保金额的界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规定及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骗取医保金额的行为,通常也参照此标准,即骗取医保金额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刑事立案条件 。 行为主体及方式 ● 定点医药机构:如医疗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 参保人员:如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 主观故意 行为人必须具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告知医保经办机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医保经办机构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骗取医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