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青律师团队 回复:你姐姐可能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你姐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并且仅领取正常薪酬,没有参与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具体分析如下: 主观不明知:组织卖淫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主观上必须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明知有卖淫活动而提供帮助。如果你姐姐确实不知情,可以从是否实际参与管理、利润分成是否异常等角度进行辩护。 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如果你姐姐仅从事财务管理工作,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利益获取:如果你姐姐仅领取正常薪酬,没有从卖淫活动中获取额外利益,这也是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重要依据。 建议你姐姐尽快联系专业律师,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知情和仅从事正常财务管理工作的事实,以便在法律程序中得到有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