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我为您分析如下: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您12月份受伤属于工伤,后续因同一伤情引发的治疗费用理应纳入工伤医疗费范畴。其次,厂方在您住院前承诺有发票就可以报,这个口头承诺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现在单方面变更报销政策,对您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不应产生溯及力。建议您: 1. 收集当时厂方承诺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 2. 整理完整的医疗票据和诊断证明 3. 要求厂方出具不予报销的书面说明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便已过30日申报期,1年内仍可申请),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实践中,这种情况劳动者胜诉概率较大。建议先与厂方负责人再次沟通,说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争取协商解决。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以携带材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