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律师 回复:新消法第55条中欺诈行为的认定,需从商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消费者的认知与决策等方面综合判断: 主观故意:商家需明知自己的表述或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仍积极为之或有意隐瞒关键信息。例如,商家清楚所售产品并非原装进口,却故意标注“原装进口”字样以提高产品吸引力,这种行为就体现了主观故意欺诈的意图。 客观行为 - 虚假陈述:商家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成分等方面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如宣称某护肤品含有珍贵的天然成分,但实际含量极少甚至没有;或是声称某电器具备特定先进功能,而实际上该功能并不存在。 - 隐瞒真相:故意不向消费者透露对其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产品的潜在缺陷、使用限制、售后服务的重要条件等。比如售卖二手车时,隐瞒车辆曾发生过严重事故的事实。 - 误导性遗漏:在宣传过程中,省略或淡化关键信息,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例如,宣传某减肥产品效果显著,但未提及可能存在的严重副作用。 因果关系:消费者因商家的上述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没有受到商家欺诈行为的误导,就不会进行该项消费。比如消费者因为看到商家宣传某手机具有超强续航能力(实际续航能力一般,属于虚假宣传),才决定购买该手机,这就形成了欺诈行为与消费者购买决策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