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益律师 回复:广州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如果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则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例如,该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10000 元,那么其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应不低于 10000×30% = 3000 元;如果协议中约定的补偿费低于 3000 元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那么补偿费按照 10000÷2 = 5000 元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