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华律师 回复:快递公司以不签署免责协议就不给寄件的行为一般是不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违反平等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快递公司强制要求寄件人签署免责协议,否则不予寄件,这种行为违背了寄件人的意愿,属于强迫交易,侵犯了寄件人作为合同一方的自主选择权。 格式条款的限制 快递公司的免责协议大多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如果快递公司的免责协议存在上述情形,即使寄件人签署了,该条款也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协议中约定快递公司对任何情况下的货物丢失、损坏都免责,这显然不合理地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加重了寄件人的风险。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快递公司能够证明其要求签署免责协议是基于合理的风险提示,并且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那么这种要求可能是合法的。比如,对于一些易碎、易损或特殊性质的物品,快递公司在向寄件人充分说明运输风险后,要求寄件人签署关于该物品运输风险的免责协议,且协议内容不存在免除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等无效情形,这种情况下的免责协议可能是有效的。 如果遇到快递公司强制要求签署免责协议否则不寄件的情况,寄件人可以向快递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投诉,如国家邮政局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