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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伤鉴定单位证明吗?个人工伤的鉴定是需要单位证明的,工伤鉴定需要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个人的工伤鉴定是需要提供单位证明的,如没有单位证明是申请不了工伤鉴定的。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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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是指个人在医保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就医,比如说单位员工长期驻外工作,或者是在异地突然发病,这些情况下,异地就医可以享受医保的报销。在报销过程中会需要提交一些材料,其中就包括了医保异地就医单位证明,律图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该证明的具体内容,以及异地就医可以报销的条件。
一、医保异地就医单位证明
申报异地就医单位证明
区医保经办机构:
单位在职参保职工_____,医保证号_____ , 因工作需要,欲派往_____ 长期驻外工作,特申请办理长期异地就医。
参保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医保异地报销条件
什么情况下异地就医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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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怎么写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关于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资料,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于对土地所有权以及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
这其中涵盖了土地革命时期所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书以及收录在土地档案中的详细清单;在联合化发展阶段,能够明确约定土地归属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各项决议、决定及其他相关文件;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达成并依法签订的相关协议;各级政府在权限范围内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做出的妥善处理决策或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由政府明文规定土地归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公开文件;以及由法院经审理后正式颁布的有权属纠纷的完备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在劳动合同时,如未能明确规定薪资标准,建议员工有权要求雇主与他们就此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并重新签署新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薪资待遇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基本条款之一。
因此,如果出现因未对薪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而导致的纠纷和冲突,劳动者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同工同酬原则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六)劳动报酬。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各省级行政区以及城市对于此类业务的详细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普遍需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并且认真填写申请表格。
若是由他人代理此项业务,则委托代理人还需额外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特许授权的书面证明文件。
此外,所有提交的相关资料均应符合原始文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供的要求。
以广东省深圳市的相关流程为例,办理无犯罪证明所需的基本资料包括: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有效身份证、护照或长期居住证明等;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官方申请表格;若由他人代办,则需提供代理人的相关证件;委托他人代理的书面授权文件,即委托书或委托公正书(若委托人并非直接亲属,则需进行公正);注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正式文档(如直系亲属代办时需出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项概念之间的主要差别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践意义方面,证明责任在所有类型的诉讼纠纷中均须遵循,而举证责任却仅仅在事实真相仍然模糊不清的案件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2)法律影响层面,当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举证义务之后,如果案件事实仍旧悬而未决,该方将承受败诉的法律后果,判决结果将有利于承担证明责任较轻的另一方当事人。
(3)诉讼参与者方面,案件的各当事方对于自身所主张的观点或者反对他人观点的意见都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
然而,举证责任需由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单独承担。
(4)可转移程度方面,在同一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证明责任可以在两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适时的转换,例如当原告提出明确主张并且成功举证,被告进行反驳时,证明责任便相应地从原告手中转移到被告手上。
相比之下,举证责任往往是受到法律预先制定的约束,在同一案件中不允许如此频繁地进行转移,因为这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需为尚未明确的案件事实承担同样败诉的不利后果,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原则,同时也使得各方当事人难以做出准确预测,与公平公正是相悖的。
(5)目的层面上,证明责任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查实案件事实,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一些无法确定事实真相的案件,法庭无法判决所有当事人共同败诉,本着公正原则,进而设立了一种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即在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将这种败诉后果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