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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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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当中的一种,同时也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成立的,附着在当事人不动产上面的权利。实践中约定好了地役权之后,要办理一个登记,而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当事人注意一些事项了。那究竟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呢?
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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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役权其实就是双方的当事人使用合同的书面方式取得的一种土地使用的权利的,而且国家对于这一种权利是依据物权法律有所保护的,当然这个权利也是可以抛弃或转让的,地役权转让可以吗?
地役权转让规定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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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作为物权法下的两种权利,两者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同时他们也很容易混淆概念,在下文中我们主要介绍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以便能更好的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来对两者进行区分。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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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通过限制别人的权利,可以提高自己的收益,当然一般情况下都会付费以补偿对方因此的损失。这样的情况,在土地上的各种权利限制,就体现为地役权。那么,在遇到类似这样的事情时,如何去认定这是否是地役权纠纷呢?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就说明地役权也是属于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怎样认定地役权纠纷,这要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属性和种类来进行分析。
一、地役权的概念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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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相关咨询
债权债务律师团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退役军人在结束军旅生涯之后,除了获得相应的退役安置权益外,他们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所面临的情况与普通民众并无不同。
首先,关于原来所在的军队遗留下的问题以及他们在退役后对安置、待遇、补贴方面产生的维权需要,他们只能通过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投诉和寻求援助(至于原先军队内部的问题,是不由退役军人自行解决的,而是由军队的政治部门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处理在职期间出现的劳动纠纷时,他们应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投诉和寻求帮助,如果问题较为简单,也可直接拨打社保热线进行投诉和寻求帮助;
再次,当涉及到治安、交通等问题时,他们应立即向事发地点的派出所报案,并寻求法律保护,如情况紧急,还需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最后,若涉及到房产、财产等方面的纠纷,他们可以先尝试通过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最常见的方式包括在网络上(即当地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相关信息,以及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信访部门进行投诉和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
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律图金华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一、关于地役权的持续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
然而,其总年限必须严格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他用益物权的有效期限。
在土地的所有权人享受已经形成的地役权或者背负地役权的前提下,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时,这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应该同等地享有或者背负相应的地役权。
二、关于地役权的效力:
首先,地役权的设立应从地役权合约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
其次,如果土地上已经存在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等各类权益,除非得到这些用益物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土地的所有权人无权再设立新的地役权。
最后,地役权不能独立进行转让。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将随之一并转让,除非在相关的合约中有特别规定。
三、关于地役权的获取途径:
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合法的法律行为来获得。
这其中又包含了两种具体情况:
一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设定地役权;
二是通过单方行为,例如通过遗嘱的形式来设定地役权。
第二种方式则是非法律行为的原因导致的地役权获取。
这其中包括了两种可能的情况:
一是由于时效的原因而获得,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那些仍然在持续并且表现出来的地役权;
二是通过继承的方式来获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律图九江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的相关条款内容,第六十九条明确指出:
对被告人在审判之前即已实施多项犯罪行为的情形,在判决结果未公布前,应对其所犯诸罪进行综合考量,除了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之上,依照案情确定最终应执行的刑期。
然而,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最高期限则不可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低于三十五年者,最高刑期不得超過二十年;
若总和刑期大于等于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高刑期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同时,管制的具体期限通常为三个月至上两年之间,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期间总计不可超过三年。
而对于拘役来说,其期限通常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高期限不可超过一年。
至于有期徒刑,其最长期限原则上是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律图烟台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与拘役之区别可归纳如下:
首先,刑事拘留系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其次,拘役则代表着一种由国家所科予的刑事制裁方式。
再者,拘役的根本目的在于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拘留的主要功能则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进行。
最后,拘役的适用对象通常为已被判定有罪之人,而刑事拘留则适用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罪行严重到需要立即逮捕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