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并轨”领导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______号)要求,经市“并轨”工作领导组____年__月__ 日会议研究,现与________企业(公司)就该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订立如下协议:
一、根据《方案》规定,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已召集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等部门,对甲方的下列事项予以审核确认:
(一)甲方已制定“并轨”方案,并经本企业职代会或企业工会同意,可以按此方案进行“并轨”工作。
(二)甲方与职工已全部清偿各项债仅债务或达成处理协议。
(三)甲方共有在中心下岗职工____人,其中:
1.符合条件,申请办理提前退养____人,政府应代缴其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合计____元,退养金合计____元。(按____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个人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最后退休审批为准)
2.符合条件,申请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社会保险(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由政府代缴____人,共计____ 元。(按____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逐年递增部分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4.以上资金共计______元。其中:甲方负担____元,由企业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自筹解决;政府负担__元,由市财政局于本协议生效后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甲方于_____年__月__日已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报告,领导组办公室已按《方案》规定核定,确认甲方属组织下岗职工整体出中心的企业,并且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给予资金支持后,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尚有缺口。按照《方案》规定,应按甲方整体出中心人数给予奖励资金,人均______元,共计____元。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向甲方拨付,由甲方一并用于出中心工作。
三、选择性补充条款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审核,甲方属国有特困企业(指停产5年以上,职工连续___年以上领不到工资和生活费的企业),根据《方案》第二条第4款规定,适当扩大财政负担比例(人均不超过______元),共计金额______元。
(二)甲方____年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_____元),由企业从变现资金中一次性予以补缴,经审查,甲方变现资产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根据《方案》规定,由政府按___%补贴集体部分,计____元。
(三)以上两项资金合计____ 元,由市财政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拨付到位。
五、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及时配套企业负担部分资金,保证“并轨”方案进入实施阶段。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安置就业,实现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
六、甲方对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挪作他用。
七、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有权监督甲方的“并轨”实施情况。如有违规问题,不符合“并轨”方案要求的,要责令其纠正;如有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出中心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交纳,政府不再负担。
九、“并轨”工作结束后,甲方应及时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写出并轨工作的总结材料和补助资金的详细支出情况报告各一份。
十、本协议自“并轨”领导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并经市“并轨”领导组组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外,报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______________企业(公司)________ 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 “并轨”领导组办公室______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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