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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签署劳动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劳动义务并被无故扣除薪资的现象,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在此种状况之下,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正当权益。即便该劳动关系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从实质上讲,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克扣员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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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佣双方并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续约达成共识,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之下,用人单位需承担一定程度上的过失责任。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补偿。由于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续签程序,这可能会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障造成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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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签订合同即遭辞退的情况下,的确有权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由于此类状况通常涉及到个人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因此若辞退行为缺乏合法的缘由,则申诉人理应有权索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实际上,未签署书面合同这一现象本身亦可能蕴含着用人单位在此方面的违规操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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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期间,若雇主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且就业者不再满足企业的录用标准时,雇主无需提前向该名就业者发出通知;然而,若雇主并非因就业者不符合录用标准而做出此决定,则应提前三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该名就业者,或在额外支付给该名就业者一个月薪资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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