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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行政事务的诉讼案件中,关于证据保全的期限通常设定为在案件审理完毕并公布判决结果以前。但是,倘若在保全过程中原有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关键性质证或其法律处置上已失去了其实际意义,或者,如果为了坚持保全措施而不断延长,有可能给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带来无法避免的伤害,那么便可以解除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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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若超出期限,通常视为违反法定程序,具有法律风险。在各类诉讼进程中,对证据保全时间予以明确规定为常态,若超越此期限,将会严重削弱证据法律效应,乃至无法获得司法采信。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证据保全超期有可能引发对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质疑,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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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程序中,并不要求预先支付任何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诸如评估费等实质性花费,可能需要申请人预先垫付这些款项。此外,法院将在成功执行后的第一批执行款项中,从金额中扣除相应的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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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费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在执行过程全部完成之后由被执行方负责承担并交付给主审法院。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下,主审法院或许会要求被执行方提前预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执行费用。关于具体的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主审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通知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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