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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及个税问题,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当地上年职工人均薪资三倍的部分免税。超免税额的,先算超三倍后的剩余部分,除以工作年限乘费用扣除标准,按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确定应缴税额。工作超12年按12年算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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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合同终止并不再续订时,依法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当其金额未超越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范围内时,将被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若该金额超出此范围,则需将其从当年的综合所得中分离出来,独立地运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税务核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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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劳动者因结束雇佣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若其金额在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超出此范围,则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核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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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当劳动合同届满而未进行续订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取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然而,该笔款项的纳税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具体来说,这部分经济补偿金只要能够控制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便可申请豁免个人所得税。而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则需按照法定标准缴纳税款。之所以设置这一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国家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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