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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损害赔偿律师-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北方金融大厦20层
    5.0

    来自200人评价

    帮助人数:9999+
    #律师标签: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6-3099-3523
    更多> #律师简介: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微信同号)。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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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损害赔偿律师-张钰恒律师
    天津泰超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南道9号6门
    5.0
    帮助人数:193
    #律师标签: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1-2210-9814
    更多> #律师简介:张钰恒律师,201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学士,天津南开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天津德欣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于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天津中燃宏洁能源有限公司任法务经理。现于天津泰超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张律师从业至今参与大量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讼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其中对各类刑事案件、各类合同纠纷、建设施工类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各类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有较为丰富的经验。通过处理大量诉讼案件,张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法律纠纷能有较为精准的判断,尤其对复杂、疑难,多程序交叉的案件有较强的把控能力。个人业绩:(刑事领域)1.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公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段恶劣,但张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对案件过程中重点事实的把握,成功使法院认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成功使法院从轻量刑为无期徒刑。案件检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民事领域)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工程有向上级分包人、总包单位,索要工程款的权利。且原告手中证据充分,对账信息准确。但张律师作为被告总包单位代理人,准确分析原告手中“施工合同”中的内容实际为“承揽合同”,并根据庭审辩论中原告对其工作模式仅为自筹设备、提供劳务的表述,进行精准抗辩,主张“实际施工人”除了自筹设备、提供劳务外,还要有自筹资金、组织劳务、组织经营施工、自负盈亏等重要要件,而原告不具备相关条件。最终法院准确认定合同性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检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6949号民事判决2.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原告作为一名厨师在餐厅厨房工作时被厨房厨具爆燃烧伤,原告与餐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由于厨师刚刚参加工作,没有工资记录、社保记录等其他证据辅助,维权艰难。张律师作为原告维权律师,通过调取公安机关出境记录、现场工作事故监控记录、餐饮行业主管机关办理健康证记录等取证手段,多方取得有利证据,自劳动仲裁程序开始至后续一审、二审程序积极抗辩,最终所有维权程序均成功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经营者应对原告进行工伤赔偿。案件检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1800号3.合同债务纠纷,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署租赁协议,被告租用原告场地安装电信铁塔经营通讯项目,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合同约定不明、不认可原告电费计数等理由,拒绝向原告公司支付经营电信铁塔所耗电费。张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帮助原告公司积极组织证据,充分证明自身主张,最终法院成功判决被告向原告付款,其各项抗辩均未得到支持。案件检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6747号民事判决书(行政领域)1.征地补偿纠纷,原告为吉林省某县林地经营者,经营期间因当地政府修路强征土地违法强推原告大面积林木,造成原告巨额损失且未行赔偿。张律师作为原告维权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调取当地林地征收项目“一书四方案”、各项规划材料等证据,并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政策,积极抗辩。最终法院认定政府占地行为违法。案件检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5行初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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