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2014年11月三被告到达本代理人办公室后,本人向三被告了解到被告叶某甲与原告阮某是经媒人蒋某、徐某介绍认识,此前双方并不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在双方订婚过程中,被告方确实通过媒人受到被告方收取小定钿68800元、衣服钿32800元、鱼钿1200元、猪肉钿1880元、礼品款3800元以及送去价值9100元的电器(空调、电视机各一台),并收取价值15000元的金器(金手镯一只、银手镯一只、铂金链一条、铂金吊坠一个、白金耳钉一对、钻石戒指一枚),故本代理人在庭审中对于上述财物的金额及数量没有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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