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两人出资购买房产,约定共有,但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房产被查封,隐名的“房主”能阻却执行吗?
律师价值:被告申请执行异议,称查封的房产是其与被执行人共有财产,所以房产应停止执行,原告对此提出了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本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被告与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仅是书面约定房产共有,称其在购买房产时进行了出资,但出资属于债权关系,并不能对抗物权。当时《物权法》对不动产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登记作为公示,且二人并非夫妻关系,在当地具备购房资格可以登记多人的情况下,被告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也是对风险的放任,最后被告的证据中存在诸多矛盾和不合法之处,最终案件取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