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如下:
权利主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方式: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决定;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止与恢复: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则应当恢复探望。
特殊情况:
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疾病时,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
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时,法院也可中止其探望权。
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若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总之,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旨在保障子女与未直接抚养方父或母的交流与联系,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