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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回复]描述下基本情况,稍后给你打电话详细解答
    2024-06-11 411浏览
    李长青律师团队 李长青律师团队
  • [律师回复]受损车主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向对方索赔。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理赔流程: 受损车主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受损车主需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代位求偿权: 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 保险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已支付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分析: 在朱某与舒某的案例中,朱某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获得代位追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求,判决肇事者舒某赔偿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偿金额。 通过上述流程和法律依据,受损车主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因肇事者逃逸带来的损失
    2024-06-11 471浏览
    李长青律师团队 李长青律师团队
  • [律师回复]结婚半年离婚时,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通常不会全额返还。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返还的情形主要包括: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全额返还,但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 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时间越长,返还比例越低。 彩礼的数额及实际用途:如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婚礼等,返还比例会降低。 双方是否有子女:有子女的情况下,返还比例会降低。 离婚的具体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方可能会承担更多责任。 在结婚半年后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通常不会全额返还彩礼,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返还比例。
    2024-06-11 330浏览
    李长青律师团队 李长青律师团队
  • [律师回复]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彩礼返还的情形包括: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实务中,彩礼返还的基本判断原则是看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给付彩礼一方陷入生活困境)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 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及返还数额。
    2024-06-09 477浏览
    李长青律师团队 李长青律师团队
  • [律师回复]可描述下基本情况,稍后给你解答
    2024-06-08 418浏览
    李长青律师团队 李长青律师团队
  • [律师回复]调取对方身份信息直接以不当得利的起诉返还这笔钱
    2024-06-08 445浏览
    李长青律师团队 李长青律师团队
  • [律师回复]对方在网络上散播视频造黄谣并公开你的社交平台账号,建议你收集证据、消除影响、及时报警并提起诉讼。 分析 固定证据:收集对方散播黄谣的视频、相关评论、截图等证据,包括对方的昵称/ID、视频播放量、转发量、点赞量等。可以使用公证软件或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 消除影响:联系相关社交平台,要求删除或屏蔽相关内容。如果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及时报警:向警方报案,提供收集到的证据,警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对对方进行行政处罚。 提起诉讼: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名誉侵权)或刑事自诉(侮辱罪、诽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构成诽谤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构成侵权。
    2024-06-07 342浏览
    李长青律师团队 李长青律师团队
  • [律师回复]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简单描述下基本情况,稍后给你详细解答
    2024-06-07 37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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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回复]有什么法律问题可描述下基本情况,稍后给你解答
    2024-06-07 48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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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青律师团队
李长青律师团队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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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优质(1) 待人诚恳(1) 回复很快(1) 值得推荐(1)
ask17281603 河北-石家庄 2024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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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17271707 河北-石家庄 2024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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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7264834 河北-沧州 202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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