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邵辉、吴XX,江苏XX律师。
被告高XX。
被告韩X。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高XX、韩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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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