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
委托代理人邵辉、陈X,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姜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诉被告王XX、姜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对被告王XX、姜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保全费361元,合计688元,由原告朱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周年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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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68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