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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与王XX、姜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

委托代理人邵辉、陈X,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姜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诉被告王XX、姜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对被告王XX、姜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保全费361元,合计688元,由原告朱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周年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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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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