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于2017年6月5日进入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一职,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薪资标准为4000元。劳动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薪资标准为3万元/月,其中5000元由公司账户支付、前六个月每个月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1.5万元,满6个月时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万元,6个月后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2.5万元。
后因为公司经营效益不好,公司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采取的是不按时支付足额薪资、不指派工作目标等消极方式,劳动者无奈向律师咨询。
律师建议以公司恶意拖欠工资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工资支付事宜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委仲裁主张补足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时劳动者的请求全部被驳回,无奈起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的辩驳,律师与劳动者沟通后,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在庭审中做了全面陈述和法律根据的阐述,最终劳动者的诉请全面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所以律师在诉前的建议:依据公司恶意拖欠工资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直接让劳动者在诉讼中获得了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者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0272.7元;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396元。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