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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帮助被告保住房产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由于被告婚后经常饮酒,酒后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因此和被告在2017年1月20日协议离婚,签订自愿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所有权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家暴行为,为早日脱离苦海,在被告的胁迫下签订该协议。原告的放弃并非真实意愿,并且原告和被告在2007年生育第一个小孩,上述房产也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若要求原告全部放弃,有违公平原则。故原告请求依法变更离婚协议,重新分割案涉房屋。

  代理思路:

  一、《自愿离婚协议书》系根据原被告双方口述,简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代书完成的,且原被告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书签字盖章,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被告刘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签订时自己口述、并找人代书,签署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行为。因此,原告的诉求不符合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二、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已向按揭贷款银行变更了按揭抵押贷款主还款人及还款账号,这也证明原告认可“被告偿还债务”,且在离婚协议中有约定。三、被告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品行良好。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系由于原告与第三人持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的。四、原告方要求重新分割涉案房屋,并非由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胁迫,而是为其归还离婚后所借各种借款,故意编造理由,恶意提起诉讼,以填补债务窟窿。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的胁迫事实并无相应证据予以有效证实,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原告主张重新分割案涉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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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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