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XX司。
法定代表人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娇,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司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XX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四川XX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玲
书 记 员 薛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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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标 的:261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