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效力

沈XX与上海XX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XX,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定金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陈春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周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其他合同效力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