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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XX*XX公司与西安西*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财保460号

  申请人西安XX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陕西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

  申请人西安XX吉XX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XX吉XX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在XXX账户XXXXXX内的存款101731.6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为101731.6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在XXX账户XXXXXX内的存款101731.6元予以冻结。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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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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