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财保460号
申请人西安XX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陕西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
申请人西安XX吉XX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XX吉XX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在XXX账户XXXXXX内的存款101731.6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为101731.6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在XXX账户XXXXXX内的存款101731.6元予以冻结。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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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