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初1291号
原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一路西XX809。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XX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裴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陕西XX律师。
原告西安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XX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西安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文 艳
审判员 臧振华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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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