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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隐瞒事故车,消费者获退一赔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车商隐瞒事故车,消费者获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9日,被告张XX以250000元的价格向案外人段XX购买车牌号苏AXXX的奔驰c260二手车1台,车辆VIN码LE4WF7HBXKL519060,价款250000元。2021年2月9日,经被告周XX服务部介绍,原告高X与被告张XX在被告XX公司展厅内签订《南京XX公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高X(乙方)向张XX(甲方)购买奔驰c260二手车1台,车牌号苏AXXX;价款26000元;车辆交付日期为2021年2月9日前,交车地点为壹贯通;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现场验车,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车辆状况以车辆验收时的实际状况为准,因二手车交易的特殊性,故甲方不保证该车路码表上所指示的公里数与实际相符;在合同签订后,即视为乙方对车辆现实状况和手续资料全部认可,对车辆验收结果无异议;车辆交付时,双方不需要另行签署车辆验收的书面文件;乙方认可该车车况,甲方已告知;甲方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价款变更为263000元。同日,高X支付购车款10000元,张XX向高X交付案涉车辆,XX公司向高X出具收据一张,收据载明收取案涉购车款数额,并加盖XX公司公章。此后,高X以贷款方式向周XX服务部支付购车款10000元,并于2021年2月22日再次向周XX付款63000元。2021年2月23日,周XX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转账支付164000元。取得案涉车辆后车辆变更登记至高X名下,车牌号登记为苏AXXX;高X为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支付768804元,为案涉车辆维护保养支付18980元,为办理购车贷款支付手续费13660元。

    高X在使用案涉车辆时,车辆突发故障。经维修机构查验,案涉车辆主驾驶气囊故障,建议更换膝部气囊及附件。2021年3月20日,高X在“车厘子车况APP”中查询案涉车辆,车厘子车况APP出具的报告显示:2020年12月14日车辆发生碰撞,车损金额为206227.98元,车辆左前減震器座事故(变形)、右前纵梁事故(变形)、右前翼子板骨架事故(变形)、右前减震器座事故(变形)。

    2021年4月16日,张XX致电车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亦答复案涉车辆曾于2020年12月14日报案,车损金额206227.98元。

    审理中,张XX陈述,其取得案涉车辆后曾对车辆内饰及外观进行整备。

    另查明,2020年12月14日,案涉车辆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XX发生碰撞,驾驶人报险后销案。

    上述事实,有南京XX公司销售合同收据、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记录、机动车保险单、车况报告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视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1.原告高X、被告XX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南京XX公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虽未加盖XX公司公章,但交易在XX公司内进行,且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收取了全部购车款,并为部分购车款开具了收据。XX公司前述行为应视为对被告张XX代理行为的认可,故涉案合同对XX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相应法律后果由XX公司承担。XX公司及张XX相应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本案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案涉车辆的销售人员张XX陈述,其曾对车辆内饰及外观进行整备。而案涉车辆经检测,气囊需更换、车辆左前减震器座事故〔变形)、右前纵梁事故(变形)、右前翼子板骨架事故(变形)、右前减震器座事故(变形,其中除气囊故障外,其他部位的变形均系通过车辆外观可查,且案涉车辆曾发生的事故亦可通过向保险公司查知。而根据交易习惯,车辆前述问题显然会影响车辆的价值及原告高X购买该车辆的意愿高X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购买时获知相关信息,销售方在检查过车辆内饰及外观的情况下,未告知购买方案涉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其行为足以使购买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高X要求XX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高X超出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

    1、撤销原告高X与被告南京XX公司于2021年2月9日签订的《南京XX公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合同》;

    2、被告南京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X购车款263000元并赔偿原告高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89000元,合计XXX元;

    3、原告高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南京XX公司返还ⅤIN码LE4WF7HBXKL519060的奔驰轿车;

    4、驳回原告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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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6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52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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