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2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
上诉人沈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上诉人苏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案涉租赁合同是否应予解除、是否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以及房屋租金交付问题产生争议。重审时,应就以下问题进一步予以查清:1.案涉租赁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2.是否存在上诉人苏XX主张的未向其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从而影响其经营使用的问题。待查明以上事实后,结合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再依法作出公允之判调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18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苏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吕长辉
审 判 员 谢 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