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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成功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20837号
申请人: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苏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XX。
法定代表人:翟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XX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XX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6,448.5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沈阳XX公司以永安XX公司保单号是22101XXXX9002XXXX0034保价是406,448.55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6,448.5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52元,由申请人沈阳XX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天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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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1/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4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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