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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小工意外工伤,协商无果,律师出马讨回赔偿款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102民初9828号

  原告:梁XX.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五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湖北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幸福城XX-4-202.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XX、团结大道北XX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1栋11层办公1(8)。

  法定代表人:佘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梁XX诉被告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XX公司支付赔偿款 534.794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梁XX受XX公司指派在XX公司的新荣A地块工地二期工作。2018年9月17日,梁XX在支撑梁上挂钢管时,由于吊车起吊过猛,钢管旋转打到已经避让一旁的梁XX.导致梁XX从17米高支撑梁上摔落。事故发生后,梁XX被送至武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0天。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梁XX构成八级、十级、十级、十级、十级,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8%,误工时问为定残前一日,护理时问为120日,营养时间90日,后期洽疗费 50.000元或据实赔付。梁XX与XX公司和XX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贵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汉XX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梁XX支付赔偿款422.084元;

  二、被告天津XX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梁XX支付赔偿款19.700元;

  三、原告梁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9.148元,减半收取计4.574元由原告梁XX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协议已手2019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星

  2019年9月19日

  书记员: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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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标      的:4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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