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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91民初12089号

  原告:秦XX,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平安正街55号3栋4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琳,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不详。

  原告秦XX与被告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林X独任审判,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钟玉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XX-1层829号车位过户至秦XX名下;2 .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秦XX与XX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XX。公司在2012年1月1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秦XX购买XX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XX-1层829号车位,合同签订后,秦XX按照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了车位价款、维修基金及契税。但截至今日,XX公司仍未替秦XX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秦XX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秦XX(买受人)与XX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秦XX购买XX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XX车位,总价款为99 998元;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由出卖人支付。合同签订后,秦XX向XX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向秦XX出具《收据》。秦XX收房后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案涉房屋税费3 054.94元。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根据秦XX提供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案涉房屋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于XX公司名下,现无抵押信息及限制登记信息。

  另查明,成都市国土局于2016年11月14日发布《关于实2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自2016年11月23日起在成都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XX)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秦XX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秦XX履行完毕支付购房款义务,案涉房屋已完成交付,XX公司应及时履行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实施后,开发商实际已无法协助购房者继续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后开发商协助办理的是包括房屋权属信息和国土信息的不动产权证。现案涉房屋登记于XX公司名下,且无限制登记信息,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因此秦XX主张XX公司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34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秦XX办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XX-1楼829号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 300元,由被告四川XX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林X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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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2/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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