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郝XX,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
原告周XX与被告张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郝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上海市新XX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原告所有,然被告至今不肯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海市新XX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张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两人于2005年5月26日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就共同财产分割作如下约定:男方得上海市新XX某弄某号某室产权房一套,该住房内所有家具、家电及男方名义下的财产和钱款归男方所有。张X名义下的证券B股归男方所有。女方得无锡市永胜新XXXXX号XXX室产权房一套,无锡市永胜新XXXXX号XXX室产权房一套,上述房内的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XX首饰及摩托车、人寿保险归女方所有。
上海市新XX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系产权房,产权登记人为原、被告。
本院认为,上海市新XX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离婚时对该房屋明确约定归原告所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遵照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新XX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原告周XX所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88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燕峰
代理审判员
施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书 记 员
沈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10/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