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洪,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陕西省山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自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原告杨XX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杨XX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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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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