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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妮,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代表人祝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多宝镇文XX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庞XX,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XX,天门市多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吕XX、XX公司(以下简称天门XX公司)、天门市多宝镇文XX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天门市广播电视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X、代理审判员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妮、天门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文XX的法定代表人庞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XX、天门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别XX

审 判 员  颜 鹏

代理审判员  汪丽琴

书 记 员  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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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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