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6866-3。
法定代表人汪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系特别授权),男,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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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