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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46年12月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八二〇南XX,系原驻马店市八二〇南院小区物业管理处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XX、高X,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八二〇南XX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该院内。

代表人李XX,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XX,男,72岁,汉族,住驻马店市八二〇南XX。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XX

审 判 员     王XX

审 判 员     时  锐

书 记 员     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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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04/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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