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
委托代理人:丁XX,吉林XX律师。
被告:桦甸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桦甸市XX公司、桦甸市XX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00元,减半收取756.00元,免交706.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余款退回。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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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
标 的:75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