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湘潭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XX,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该单位法务专员。
申请执行人:高XX,女,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吉林市XX,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高XX房屋买卖纠纷执行一案,异议人XX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XX公司称,停止(2014)吉民执字第41号(两份同号)、41-1号裁定的执行。理由:一、(2014)吉中民执字第41号裁定查封了异议人已售出或所有权转移部分房屋,1、所有权证号为P000XXXX1141号,吉林市龙潭区南通路26-1号湘潭XX车库已售给马XX,未办理产权;2、所有权证号为P000XXXX1141号,吉林市龙潭区南通路26-1号湘潭XX现为龙潭区湘潭街道所有;3、所有权证号为P000XXXX1219号,吉林市龙潭区南通路95号北XX02幢XXX室不了解权证所属,经分析应系吉林XX公司泵房;4、所有权证号为P000XXXX1219号,吉林市龙潭区南通路95号北XX02幢XXX室不清楚权证号所属,经分析应系吉林XX公司办公楼;5、查封的徐州XX不清楚所有权属;6、(2014)吉中民执字第41号裁定冻结了异议人在中国XX的2700万元存款,导致异议人不能正常经营,影响动迁户的回迁以及政府安排的经济适用房。二、(2014)吉中民执字第41-1号裁定冻结了异议人在吉林市XX公司所持有的股权1500万元。吉林市XX公司系吉林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冻结异议人在吉林市XX公司股权严重影响吉林市XX公司正常经营,同时会给政府招商带来负面影响。
经审查查明: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一、吉林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高XX购房款2000万元。二、吉林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高XX违约金2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三、驳回高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415元,由吉林市XX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到期未能履行,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XX的存款27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2月17日止。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吉中民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南通路26-1号湘潭XX,所有权证号为P000XXXX1141号,建筑面积27.24平方米的房屋。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南通路26-1号湘潭XX,所有权证号为P000XXXX1141,建筑面积44.58平方米的房屋。三、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南通路95号北XX、A号办公室02幢XXX室,所有权证号P000XXXX1219,建筑面积384.65平方米的房屋。四、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南通路95号北XX、A号办公室02幢XXX室,所有权证号为P000XXXX1219,建筑面积611.78平方米的房屋。五、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徐州XX办公楼。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吉中民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吉林市XX公司享有1500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提出已卖给第三人,但没有证据证明已办理变更所有权登记。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吉林市XX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爱忠
审 判 员 刘 成
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
代理书记员 牟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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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