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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XX与被告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XX,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3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女儿,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XX与被告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XX于2014年3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邵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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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韩 明

审 判 员  王柏林

人民陪审员  张亚宾

书 记 员  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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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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