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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冯XX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XX,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X,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XX,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XX与被告冯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5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对被告冯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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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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