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XX,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X,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XX,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XX与被告冯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5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对被告冯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张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