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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与被告兰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彭XX,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XX。

被告彭XX,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

被告岳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彭XX。

被告岳阳菲斯特酒廊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XX。

法定代表人: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兰XX、彭XX、岳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岳阳菲斯特酒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杨X

书记员  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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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标      的:32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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