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彭XX,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XX。
被告彭XX,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
被告岳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彭XX。
被告岳阳菲斯特酒廊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XX。
法定代表人: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兰XX、彭XX、岳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岳阳菲斯特酒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杨X
书记员 蒋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标 的:32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