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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诉开江县XX新型陶瓷建材厂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开江县人民法院

(2014)开江民保字21号

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张绍旺,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XX,四川XX律师。

被告开江县XX新型陶瓷建材厂。

地址:开江县普安XX。

负责人:熊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开江县XX新型陶瓷建材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开江县XX新型陶瓷建材厂负责人熊XX购买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SXXX)进行查封,并已提供其自建的位于达川区石板镇官渡XX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达集用2014第280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开江县XX新型陶瓷建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熊XX作为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原告何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开江县XX新型陶瓷建材厂负责人熊XX购买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SXXX)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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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开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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