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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王XX、王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王XX,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王XX。

第三人王XX。

第三人乔XX。

以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被告王XX、王XX,第三人王XX、乔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赵亚亚

人民陪审员  王 成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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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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