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何继纲,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XX
委托代理人姬XX,河南XX律师。
原告周X与被告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继纲、被告岳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在了解不多的情况下于2009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有多种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岳XX辩称,原被告虽经媒人介绍,双方深经了解后,才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均注意培养感情,生活上互让互谅,并没有出现任何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的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双方没有出现法定的离婚事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起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有生气现象,后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我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三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有生气现象,但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周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X与被告岳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庆 东
人民陪审员 李 金 伟
人民陪审员 付 念 定
书 记 员 马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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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