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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公司与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XXXX7366-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孙庄村跃进路东XX。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告海南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XXXX3573-0),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XX16-1-402。

代表人孙XX,总经理。

被告海南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XXXX7834-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4楼2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2元,由原告天津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

书 记 员  王远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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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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