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XX。
委托代理人朱海平,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学,男。
原审被告段XX,男。
上诉人河源市XX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3)河城法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河源市XX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张X学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源市XX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由上诉人河源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运生
审判员 周XX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曾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