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XX。
委托代理人王艳,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
原告梁XX与被告陈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X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被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X诉称:原、被告系庄邻关系。2011年5月1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眼睛捣伤。经治疗,原告共花去各项费用40000多元。同年8月12日,经三树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20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因其无力偿余款,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赔付期限,现已过约定期限。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一次性给付赔偿款2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X辩称:对原告民事起诉状写明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被告同意赔偿,但是现在没有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淮阴区XX村民。2011年5月1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致原告身体受伤。为治疗损伤,原告共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0000多元。同年8月12日,经淮阴区公安分局三树镇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及其他各项损失合计42000元,随后,被告支付了22000元赔偿款。同日,因无力偿还余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梁XX夫妇贰万元整,还款期限到2014年底还清,到期未还,继续追求一切责任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欠条证实,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后,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陈X应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调解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XX赔偿款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XX,帐号:34×××54)。
审判员 杨X
书记员 谭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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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