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XX。
法定代表人蔡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邵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XX律师。
被告长沙市XX,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火焰文体城XX,经营者周赛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公司诉被告长沙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XX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闵俊伟
代理审判员 潘XX
书 记 员 李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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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望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