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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公司与长沙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望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XX。

法定代表人蔡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邵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XX律师。

被告长沙市XX,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火焰文体城XX,经营者周赛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公司诉被告长沙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XX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闵俊伟

代理审判员  潘XX

书 记 员  李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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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望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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