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XX,女,1987年7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以已与被告陈XX已达成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XX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李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