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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重庆市XX公司,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XX。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500XXXX20419。

法定代表人聂X,董事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工商注册号207XXXX4823-7。

法定代表人邱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重庆市XX公司、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员  程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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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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